2016年12月11日 星期日

【人資】勞、健保及勞退─觀念篇

在為公司同仁加退保時,應該會時常碰到一些問題

這裡先就一些觀念加以解說

1 勞保費以日數計,不管大小月都以30日計

 常出現的問題是大月(31日)及2月勞保費要如何計算,以下舉例說明:

 (1) 當月只有加保

   3/1 到職加保,則3月勞保費以30日計

   3/15到職加保,則3月勞保費以16日計 (30-15+1)

   3/30到職加保,則3月勞保費以 1日計

   3/31到職加保,則3月勞保費以 1日計

  註: 2/28到職加保,則2月勞保費以3日計 (30-28+1)

     2月全月在職,2月勞保費以30日計

 (2) 當月只有退保

   3/15離職退保,則3月勞保費以15日計 (15-1+1)

   3/30離職退保,則3月勞保費以30日計

   3/31離職退保,則3月勞保費以30日計

  註: 2/28離職退保,則2月勞保費以28日計

 (3) 當月有加保也有退保

          3/15加保,3/30退保,則3月勞保費以16日計(30-15+1)

     3/15加保,3/31退保,則3月勞保費以16日計(30-15+1)

  註:2/18加保,2/28退保,則2月勞保費以11日計(28-18+1)

如果以上都能計算出來,基本上觀念就都通了。

2 健保費以月計

 勞保費是以日計,也就是來幾天算幾天的勞保費,

 健保費是以月計,也就是說來1天以1個月計,來30日也是以1個月計

 不過總是有些例外

 (1) 當月只有加保:健保費以1個月計

    3/1加保,則3月健保費以1個月計

         3/15加保,則3月健保費以1個月計

    3/31加保,則3月健保費以1個月計

 (2) 當月只有退保:健保費不計,但月底退保例外

         3/1退保,則3月健保費不計

         3/15退保,則3月健保費不計

    3/30退保,則3月健保費不計

    3/31退保,則3月健保費以1個月計

 (3) 當月有加保也有退保

        ① 3/1加保,3/15退保,則3月健保費以1個月計

   ②3/15加保,3/15退保,則3月健保費不計  (當天加退不計)

   ③3/1加保,3/31退保,則3月健保費以1個月計

以健保來說,可以看出基本上只要加保滿1整個月就會以1個月計

3 勞退以日數計,不管大小月都以30日計

 基本上勞退跟勞保的一樣是以日數計,不管大小月都以30日計


以上觀念,如果能釐清,或者能以上述例子舉一反三,

在實際操作上,應會是無往而不利。

【補充】若有兼職人員在當月有多次加退保的狀況

  舉例:兼職人員A ,勞保投保11100,3月來上班的日期為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3/2-3/3      :2天 (自付15元)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3/15-3/17  :3天 (自付23元)

      5天的自付:39元

Q:請問A員3月的勞保費為多少

A:此時的勞保費是看該員全月來幾天來計算而非分開計算再加總

    所以A員3月的勞保費為39元,而非38元(15+23)


2016年12月9日 星期五

【人資】法院執行函

換了一家新公司,環境單純、同事好相處

當處在這開心的氛圍時,竟然又被我收到法院執行函 (以下簡稱"法扣")

不免先翻一下白眼,再繼續後續程序

想當年初入HR的我,收到法扣不會處理,差點害公司資產被強制執行

現在想起來還真是捏了一把冷汗,呼~

先來說說收到法扣要怎麼處理吧~

1. 與債務人/義務人(即同仁)確認

 一般法扣來函會給同仁一份,公司一份,給同仁的函會寄到員工的戶籍地址,

 有可能同仁不住在戶籍地址就不會知道有函,所以需要告知同仁;另一方面,

 也是跟同仁確認有此筆帳務,曾經有碰到已繳清卻還是來函的情況。

2. 與書記官聯絡

 現在連法扣都有可能是詐騙集團,所以收到函後,先上網查一下

 來函的行政執行署電話及地址的正確性,再去電給書記官。

3. 確認債務內容

 去電給書記官主要是確認同仁是要還什麼債務?怎麼還?金額多少?

 比較常見的債務有交通罰、信用卡卡債及當保人

 公家機關的償還方式通常是開支票,

 若為信用卡卡債及當保人的償還方式有開支票或匯款

 金額部分可能有利息的產生,這部分也要確認清楚。

4. 回覆陳報狀

 陳報狀一般會跟著函一起寄來,可以依陳報狀上的內容做填寫。

 依陳報狀的選項,會有幾種情況:

 (1) 自行繳費:同仁已自行繳清,請影印一份收據連同陳報狀傳真給書記官

 (2) 債務人已離職:請附上同仁離職證明(勞健保轉出單)連同陳報狀傳真給書記官

 (3) 從薪資扣款:一般為薪資的1/3 (此處的薪資是指應發薪資),

    若債務<薪資的1/3 則金額為函上的金額。

 舉例:A君每月薪資3萬元,扣除法定保費等,實領28000元,此次法扣金額為5000元

 則,薪資的 1/3為 10000元 (30000*1/3) ,又因法扣金額 < 薪資的1/3 ,

 故此次實際從薪資扣款金額為5000元
 
 不管屬於那種狀況,記得都要回覆書記官

 以免像我,傻傻沒回的結果就是又來一張要強制執行公司資產  冏~

 寫好陳報狀後蓋公司章,傳真給書記官,再打電話確認是否有收到。

5. 後續作業

 如果要從薪資扣款,通常會碰到幾種情況

 (1) 予以扣押:先從薪資扣除,但先不用給債權人

 (2) 轉移:表示從薪資扣下的法扣金額可以轉給債權人

 薪資扣下的金額,在轉移後才會開始後續公司的流程

6. 支票支付

 以支票支付的情況還有一個步驟,就是要把支票寄給債權人,

 將原本的函(影本) + 支票,以掛號的方式寄出。

7. 結案

 已離職人員回覆陳報狀後就結案了
 
 員工自行繳款及薪資扣款已還完之後,記得跟書記官要撤銷函,才算結案。


Q1. 法扣來可以不要理會嗎?

A1 不可以。公司在處理法扣時是屬於被動的一方,所以不想處理也要處理~


Q2. 通知同仁,他說要自已繳清,但最後卻沒繳怎麼辦?

A2. 碰到這種情況,我一方面會每天去跟同仁請安要收據;

    一方面我會回陳報狀,勾選從薪資扣款,先回傳給書記官。

   等同仁給收據後,將陳報狀+收據影本傳真給書記官。

Q3 公司章部分有規定嗎?

A3 這個問題是沒有問過書記官,不過實際在處理時,公司大小章 或 人力資源部的章

      看起來都是可以被接受的。


以上是在實務上處理的情況。並非絕對~